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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场所有卖淫嫖娼行为,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20-04-01 20:08:26

承租人在承租场所从事卖淫嫖娼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活动,出租人据此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支持。

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公序良俗|卖淫嫖娼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租赁经营的旅馆内因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出租人郑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合理妥当使用租赁场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故郑某依约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②鉴于张某已依约向缴纳押金,可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判决终止案涉房屋租赁关系,张某向郑某返还租赁房屋。

实务要点:承租人在承租场所从事卖淫嫖娼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活动,出租人据此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2)厦民终字第1387号“郑某与张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郑西通、郭建辉与张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房屋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活动,可解除合同)》(胡林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