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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负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01 20:06:48

出租方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地震之前的,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其合同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标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迟延履行

案情简介:2013年3月,张某租赁李某客栈,但李某并未依约在半月内交付房屋。张某随后向李某发送解约函并诉请退还预付租金4万元,李某以同年4月20日当地发生地震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协议有效,李某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张某解除合同行为并无不当,且该解除行为发生在李某违约及当地地震之后,符合双方协议约定。②当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李某应返还已收取租金。《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地震之前,不能免除其责任,当合同解除后,李某应承担返还张某房屋租金的责任。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房屋租金4万元。

实务要点:出租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地震之前的,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其责任的,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2013)雨城民初字第2057号“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张雪娇诉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可抗力)》(周冀),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