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承租人未能及时“注销/迁出”租赁场地内注册地址的违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3-30 22:51:26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在租赁场地上申请注册的营业执照如何处理?以及后续的迁出、注销及违约赔偿问题,也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纠纷

 

沈龙、唐月军与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51519号

原告:沈龙,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月军,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军系原告唐月军弟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延彪。

原告沈龙、唐月军诉被告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龙及原告唐月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龙、唐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973.33元按3,200元月计算,自2017年12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5日,其后产生的费用仍在请求范围之内,应计至被告公司注册地址自案涉房屋内迁出或注销之日;2.被告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将公司注册地址自案涉房屋内迁出或注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两原告甲方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于被告乙方,合同10-5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到期前,乙方应及时办妥公司的注册地址的迁或注销。若未及时办理,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按日租金按天收取违约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017年10月13日,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被告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系争房屋地址。2017年11月24日,因被告单方而提出提前解约,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17年12月24日前办妥公司的注册地址的迁移或注销。若乙方未及时办妥公司的注册的迁移或注销,甲方有权依据月租金3200元按天收取违约金,并追究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将公司注册地址自系争房屋内迁出或注销,也未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必要合同义务。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以及被告工商登记信息2018年11月19日,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确认原告所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约于2017年12月24日前将注册地址注销或迁离系争房屋,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解除协议》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将公司注册地址自案涉房屋内迁出或注销”,由于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等事宜系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法院管辖,故本院难以支持。有鉴于此,被告迁移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时间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将违约金计算至迁移或注销之日,将造成履行期限不明确而难以执行。2018年11月19日,被告注册地址仍登记为系争房屋地址,违约金可计算至该日。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沈龙、唐月军支付违约金按每月3,200元标准,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止;

二、驳回沈龙、唐月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全炜琦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