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关于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

发布日期:2020-03-27 20:01:51

关于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孔令君与高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令君,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卫军,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孔令君因与被申请人高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令君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赔偿申请人违约金20万元,赔偿申请人的装修赔偿金20万元,赔偿申请人家具及门锁损失57600元,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没有超过最高法院关于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规定的标准,原判决判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过低,没有体现出惩罚性。原判决认定的装修费、家具及门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过低。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原审判决根据被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以申请人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结合申请人的装修支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确定装修残值赔偿金6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家具及门锁损失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对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后,申请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未能及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酌定家具及门锁损失2万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令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诚承

书 记 员 谢宇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