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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发布日期:2020-04-08 20:46:17

裁判要点: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已取得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方主张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以下文书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2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令军,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然,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宁,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信访局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利(系宁宁丈夫),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孔令军因与被申请人宁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6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令军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证仍登记在其名下,宁宁未完成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不能视为拥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或不动产物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与宁宁在整个购买房产过程中从未见过面亦未签署所谓的合同,且缺失支付及接受购房款的关键环节,其与宁宁买卖案涉房屋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宁宁未提供证据证实通过中介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在案涉房屋的取得上存疑。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宁宁未按照合同给付其全部购房款的前提下要求其迁出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宁宁通过买卖方式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依照法律规定,宁宁同时已取得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孔令军主张宁宁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孔令军主张其与宁宁买卖案涉房屋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孔令军与宁宁在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办理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宁宁已经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原审法院判令孔令军交出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孔令军委托好望角公司代为销售案涉房屋,宁宁已向好望角公司支付购房款并在该公司协助下办理了案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孔令军如未收到全部购房款应向好望角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孔令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令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延泽

审判员  付 峰

审判员  宣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文文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