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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发布日期:2021-05-04 18:13:12

案件导读: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也应由债务人负担。

基本案情:

被告老彭经营一家包子店,2016年12月的一天,老彭十岁的儿子在店里蒸笼里取烧卖时,不慎碰翻了蒸笼和锅炉,锅炉中的开水流出,致行径此处的原告小茹,一个不满五岁的小女孩的身体多处烫伤。2017年4月原告小茹以老彭夫妻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彭夫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老彭夫妻赔偿小茹医疗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万余元。

但是,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老彭为逃避债务,于2017年6月将自己的住房卖给了第三人,小茹知悉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法院调查:

为查明事实,法院赴老彭老家安徽安庆某乡镇进行调查,在寻找了两个乡镇之后终于查明第三人系老彭的母亲。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彭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过程中,在明知自己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自己的母亲,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房产交易习惯。

法院有理由相信老彭向第三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债务清偿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小茹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小茹要求撤销老彭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老彭与第三人(老彭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被告(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把自己的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母亲,明显符合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情形,因此,法院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