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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可以主张利息

发布日期:2020-04-02 20:51:15

应退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可以主张利息--------廖雪辉与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1972号等186件

原告:廖雪辉,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泮,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2-4、6、8层。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职务:董事长。

原告廖雪辉与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大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泮到庭参加诉讼,南方大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雪辉诉讼请求:1、判令南方大厦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廖雪辉承租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大厦内xxx铺,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廖雪辉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元,在租赁期满南方大厦公司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廖雪辉依约缴纳租金和保证金。合同到期时,南方大厦公司不能继续出租,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但拖欠不退还。

被告南方大厦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廖雪辉与南方大厦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廖雪辉租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大厦xxx铺,租赁期限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廖雪辉需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在租赁期满或解除本合同之日无重大违约情节时及无拖欠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南方大厦公司将上述保证金无息退回。2014年10月15日,廖雪辉支付保证金30000元。合同到期后,南方大厦公司未能续约,也未退还保证金,酿成诉讼。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期满终止,南方大厦公司依约应退还保证金给廖雪辉,至今仍不退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及2019年9月1日后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南方大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廖雪辉退还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廖雪辉已预交,待执行时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余185件案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处理原则与本案基本一致,对案件共同之处,本院不再分别赘述,以1936号案为准。对个案的不同部分,以表格形式分别列出(详见附表)。

审判员  蒋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