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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4-09 10:32:23

[2008]执他字第8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及浙江东阳三建执行异议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的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如无法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实物,对量具公司非金钱债权的差额部分,应当依照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折价后执行华峰公司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