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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城管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发布日期:2020-04-01 17:32:12
案情简介: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底向原告郑某某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但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郑某某不服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孙德睿律师维护权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决定应当首先向相对人履行催告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未履行这样的程序属于违法,三亚市成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并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3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5月28日对原告郑某某作出的三崖综执(一队)执决字[2015]114号《三亚市
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