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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10 17:0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由本事务所律师王卫洲代理的安徽省歙县金xx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安徽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件近日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裁决结果为确认安徽省政府作出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一场事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41 263号

申请人:金绍寿

住所: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旸村组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歙县2009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91931号,以下称皖政地 【2009〕931号批复〕,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 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皖行复【2011】89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裁决。本 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

申请人称: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主要理由是:

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杈批准征收。

被申请人答复称: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合法,主要理由是:2000年1月26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黄山市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0〕25号〉’批准了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2万公顷。20047月 25日,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批复,作出《关于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分解执行的通知》(黄国土资字【2004】168号〉, 同意歙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0.66万亩。据此,歙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发生了变化,被征收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经审理查明:

20091116日,歙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征收徽城镇集体农用地7,8456公顷,作为歙县2009 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091231日,被申请人作出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申请人的承包地 位于被征地范围内〉。

2011926日,申请人对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不服, 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 201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皖行复【2011】89号)。

另查明,1999330日,被申请人向国务院上报《关于要求批准〈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 〔【1999】41号〉,其中载明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7.6万公 顷、黄山市1. 2万公顷。1999729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88号〕,批 准了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X 1999927 曰,被申请人办公厅作出《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皖政办〔1999】51号〉,要求各级政府按照经国务院批准 的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19991126曰,黄山市人民政府 向被申请人上报《关于要求批准〈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 示》(政秘【1999】119号〉,并附具了歙县、徽城镇等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方案,载明黄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582万公顷,歙 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773万公顷(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 田X 20001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黄山市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0】25号),批准同意黄山市、歙 县及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并载明黄山 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7丨2万公顷。

2004725日,为落实全国开展的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关于同意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皖政秘【2000】25号〉确定的黄山市1 2万公顷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作出《关于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分解执行的通知》(黄囯土资字【2004】168号〕,其中载明歙县基本农田保护指 标为1. 5333万公顷〔核减了 1 044万公顷〕。歙县据此制作的《徽 城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1996-2010年)中,被征收土地不 再涉及基本农田,而是规划的预留建设用地。但在此次检查中并未修改黄山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此外,依照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8日批准的歙县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被征收土地为规划建设用地,不占 用基本农田;被征收土地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商住、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大部分巳竣工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二、院政地【2009】931号批复;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行复【2011】89

号〉;

四、《关于要求批准〈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97-2010年)〉的请示》〔[!999^41号〕;

五、《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999188 号、

六、《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皖政办[!999351 号〉;

七、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政秘【1999】119号〉;

八、《关于同意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0】25 号〕;

九、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分解执行的通知》〔黄国土资字【2004〕168号〉;

十、《徽城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0996-2010年〕;

 十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歙县和歙县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2〕29号〉;十二、《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 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据此,判定基本农田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根据黄山市上报并经被申 请人批准同意的黄山市、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涉案土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虽然2004年歙县通过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核减基本农田,但是没有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该核减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土地仍应当认定为基本农 田。据此,有关地方政府未依照有效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涉案土地以一般农用地上报且经被申请人批准,不符合上述法 律规定。

鉴于被征收土地符合现巳批准的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10年),项目建设大部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如果撤销

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此,对申请人请求撤销皖政地

【2009】931号批复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1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