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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满意,万典律师在省政府,为农民争取满意补偿

发布日期:2020-04-10 17:25:01

征地补偿不满意,万典律师在省政府,为农民争取满意补偿


案情简介:因滑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大(庆)广(州)高速公路滑县连接线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征收了滑县留固镇周村和大王庄村李xx等49人的房屋和宅基地,在房屋被拆迁后,县政府开始实施道路工程建设,李xx等49人不服,经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滑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后方可以组织实施,而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滑县人民政府没有发布公告,也没有出示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文件,故委托律师予以办理,经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滑县连接线工程”属于滑县重点工程,案发时正该项目已经办理了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滑县县城至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豫国土资函[2011]474号),河南省发改委办理了《河南省发展和委员会关于s222线滑县县城至大广高速公路滑县站出口、s101线滑县绕城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11]1615号),但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正处于呈报阶段,尚未经国务院批准。

于是李xx等人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广高速公路滑县连接线工程”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收行为违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办理期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调一致,李xx等49人撤回行政复议,本案以协调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