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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产被外甥一家占据,依法维权讨回房屋
案情导读:父亲公租房,因存在争议,亲戚长期占据父母遗产房屋,原告方持有房改协议,亲戚认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房屋属于其所有,房屋系外公留给自己的遗产,经万典律师诉讼至法院,判决被告腾空房屋,退还给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00432号
原告王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先生,,,,,,,。
被告齐女士,,.....。
被告吕先生之子,......。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彩凤,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女士(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吕先生、被告齐女士、被告吕先生之子(以下均称姓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吕先生、齐女士、吕先生之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彩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女士诉称:我和吕先生是母子,齐女士是吕先生之妻,吕先生之子是吕先生之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简称涉案房屋)原是我父母承租。吕先生曾在此结婚并居住。2010年8月,我与X签订《X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其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我与吕先生一家一直关系不和,因此无法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因吕先生等人一直占有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吕先生、齐女士、吕先生之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我,并支付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
吕先生、齐女士、吕先生之子共同辩称:涉案房屋一直由我三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房改购房款24849.26元是吕先生支付的。涉案房屋是吕先生的外公留给吕先生的,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此外,2014年1月1日的时候,涉案房屋的权属尚存在争议,且王女士尚未返还我所支付的购房款,因此不同意腾房,也不同意支付其房屋占用费。
经审理查明:王女士系吕先生之母。齐女士系吕先生之妻。吕先生之子系吕先生之子。涉案房屋系王女士所有,由吕先生、齐女士和吕先生之子占有使用。王女士因与吕先生等之间存在矛盾,遂起诉要求吕先生等将涉案房屋返还。
诉讼中,吕先生和齐女士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吕先生。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15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吕先生和齐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王女士除要求吕先生等返还涉案房屋外,还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吕先生等对此以王女士未返还其所支付的房改购房款等为由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王女士。吕先生、齐女士和吕先生之子虽长期占用涉案房屋,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其享有占有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现王女士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吕先生、齐女士、吕先生之子返还涉案房屋,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女士要求吕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费之请求,因吕先生等基于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现因矛盾致本案纠纷,故不宜对吕先生等苛以房屋占用费,对于王女士相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先生、被告齐女士、被告吕先生之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腾空后返还原告王女士;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吕先生、被告齐女士、被告吕海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