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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袁箴与被告张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追加刘志荣、刘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璞、第三人刘志荣、刘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璞继续履行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配合袁箴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2.要求张璞向袁箴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即每日1,1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过户之日止);3.要求张璞交付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按照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的占有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5日,袁箴与张璞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价为2,40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办理过户。袁箴已支付购房款2,200,000元,张璞拖延办理过户。经袁箴催促,双方于2019年3月24日办理房屋交接。次日,张璞将房屋门锁替换,霸占系争房屋,并要求增加房款。张璞与刘志荣、刘禕恶意串通,在系争房屋上设立抵押,阻止房屋交易。张璞的行为构成违约。
张璞辩称,张璞存在债务纠纷,需要等债务清偿后才能交房。房屋租金之前在每月5,000元左右,今年7月份开始为7,000元左右。双方确实于2019年3月24日办理过交接手续,后协商由张璞以4,500,000元回购房屋,但未果。房屋钥匙是张璞父母更换的。系争房屋上存在债权金额为1,900,000元的抵押权,若袁箴愿意先垫付款项涤除抵押权,张璞同意过户,张璞再与袁箴协商还款。张璞为袁箴方在外租房,违约金应自2019年7月7日起算,每日1,100元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照每日100元至200元的标准计算。
刘志荣、刘禕辩称,2019年4月2日,张璞与刘志荣、刘禕签订借款合同,张璞同意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若张璞要转让房屋需先将借款本息还清。刘志荣、刘禕不知道张璞与袁箴的交易情况,没有与张璞恶意串通,袁箴也未就此提供证据。袁箴认为抵押权是形式上的,应向登记机关主张权利。系争房屋2018年的市场价约为4,200,000元,袁箴与张璞的交易价低于市场价的70%,价格明显过低。袁箴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应自2019年7月8日起算,每日100元至200元的标准比较合理。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6.75平方米,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至张璞名下。系争房屋系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
2016年1月17日,张璞(签约甲方)与袁箴的外婆徐桂英(签约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2,400,000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2016年1月17日,徐桂英支付张璞定金20,000元。2016年1月18日,徐桂英支付张璞定金280,000元。2016年3月4日,徐桂英支付张璞房款1,3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徐桂英支付张璞房款400,000元。2017年5月12日,徐桂英支付张璞房款200,000元。张璞确认已收取购房款2,200,000元。
2017年12月30日,张璞与徐桂英签订《补充说明》,约定系争房屋最后交房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确认系争房屋交易时间为2018年6月份可上市交易,徐桂英因家庭需要,变更购房人,张璞应全力配合徐桂英办理所有房产交易事宜。
2018年7月15日,张璞(签约甲方)与袁箴(签约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2,400,000元,双方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七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2,200,000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过户当日,乙方直接支付200,000元。双方约定全额到位后7日内交房。袁箴委托母亲徐琳代签合同,合同上“袁箴”的签名系徐琳代签。
2019年3月24日,徐琳代理袁箴与张璞签订《房地产交接书》,交接系争房屋。2019年3月25日,张璞更换房屋钥匙,收回房屋。
2019年4月12日,刘志荣、刘禕(出借人,签约甲方)与张璞(借款人,签约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月利率1.5%,乙方以系争房屋抵押给甲方。同日,刘志荣向张璞转账1,100,000元,刘禕向张璞转账800,000元。双方申请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1,900,000元,期限从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4月17日,抵押核准登记。袁箴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查封系争房屋。
2017年4月8日,张璞向案外人承租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供袁箴方居住使用,原月租金为5,500元,后上涨至每月7,000元。张璞支付租金至2019年7月7日,后未再支付。
袁箴表示,剩余房款200,000元与违约金相抵,剩余部分在系争房屋过户时支付张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袁箴与张璞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璞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并配合袁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鉴于张璞在系争房屋上设立抵押,故张璞应在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后,配合袁箴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袁箴名下。张璞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袁箴要求张璞按照合同约定,即已付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张璞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袁箴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张璞按照每日25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就逾期交付房地产,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约定违约金,袁箴已主张违约金,再要求张璞支付占有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袁箴与张璞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张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涤除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三、张璞应于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涤除后十日内,协助袁箴办理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袁箴名下;
四、张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交付袁箴;
五、张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250元的标准支付袁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六、驳回袁箴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袁箴应于张璞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确定的义务当日,支付张璞剩余房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袁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艺萍
审判员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陈铭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