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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部分房东没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可以要求过户吗?

发布日期:2020-04-03 18:13:19

案件简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588号案件(笔者所代理)。2011年9月,原告陶某、黄某(买家)与被告奚某(卖家)等签署浦东新区庭安路某动迁安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80万元,被告需在可以办理产证时及时办理产证。


另外(一):2009年1月,被告与动迁公司签署了《拆迁协议》。2012年4月,该动迁安置房登记至第三人开发商名下。


另外(二):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仅有奚某签字,另外两名产权人秦某某(被告奚某之妻)、奚某2(被告奚某之女)均未签字。


鉴于原告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陶某、黄某起诉奚某、秦某某、奚某2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对未签字的产权人能否推定同意并支持过户观点为:系争房屋是被告方动迁购得的配套商品房。2011年9月18日,被告奚某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为此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而被告奚某也于2011年年底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秦某某、奚某2作为被告奚某 的妻子和女儿对于被告奚某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应当知晓,但她们俩在房屋出售至今近6年时间内,从未对被告奚某2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