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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协议未达成,供电公司断电,一审判决恢复供电,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了

发布日期:2020-04-01 16:55:19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X、刘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王玲律师。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东,系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庄头村村民。其在庄头村的两幢楼房,在征迁范围内。而在征迁过程中,其未与征迁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在尚未腾空拆迁的情况下,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对庄头村实施了断电,并于2017年上半年拆除庄头村变压器。

林X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焦点问题: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是否应当对林X东户恢复供电?

一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判决:

认为:一、林X东、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之间供用电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作为供电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实施断电。

判决:一、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对林X东户供电;二、驳回林X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元,由林X东负担176元,由国网电力金华公司负担50元。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林X东之间无书面供用电合同,事实供电关系并不否认,2017年5月左右,村集体的变压器是上诉人拆除,但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户实施断电,2016年12月16日,上诉人收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确实到过现场。但上诉人并未对林X东户实施断电,村集体的变压器断电是社会电工实施,与上诉人无关。

二、2016年12月16日,对多湖街道庄头村采取断电的决定是庄头村村民集体意见,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当日断的是村集体的电线,未对被上诉人的电线采取过任何措施。

三、依据政府应急办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水电、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接到政府部门的通知后,必须参加联动,在现场待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上诉人并无过错。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公函和金东区多湖街道庄头村情况说明,均提到了“为保障整体拆迁安置人员的财产安全”,庄头村同意、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决定自2016年12月16日对庄头社区全面断电。鉴于上诉人系电力供应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有保障用电安全的基本义务,因此,依据政府公开文件,到达现场,并未实施对被上诉人的不利行为。

◇被上诉人则称: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断供电,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上诉人律师观点:国网电力金华公司,应当对林X东户恢复供电。

一、无论上诉人断哪一部分电,是否根据市政府规定和行政命令,国网电力金华公司系供电合同的缔约方,被上诉人作为电力使用者,符合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且双方均履行了各自主要义务,即供电、用电、缴费,故在双方供用电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国网电力金华公司应该履行。其进行断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国网电力金华公司可根据征地拆迁部门的意见、进行断电。同时,法律禁止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房屋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正常的生存权,故非法定理由不能停电。

三、国网电力金华公司违反了供电义务。考虑到林X东户的房屋尚未拆除,林X东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该房屋,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有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义务,故一审判决恢复对林X东户的供电并无明显不妥。

因此,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中断对林X东户的供电,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是否应当对林X东户恢复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该条文虽规定了供电机构应向其营业区内的申请用电单位和个人供电,但前提是供电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由于电力供应具有特殊性,必须处于可控的安全供应状态,任何难以控制的隐患都可能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2014年,林X东所在庄头社区列入征迁范围,截止2016年12月16日,绝大部分村民也已搬迁腾空,尚只有林X东户在内的二幢楼房未腾空,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决定当日就进场拆除,考虑到现场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房屋拆除后电力线路杂乱无章,环境较为复杂,安全隐患难以排除,客观上存在高压电实体生产用电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而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是供电机构的基本职责,在指挥部要求协助后,为防止房屋拆除时危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危害公共安全情况,国网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及时切断高压电,当属履行确保供用电安全的基本职责。因此,不能认定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中断对林X东户的供电,构成违约,故一审认定“国网电力金华公司依据征迁指挥部要求实施断电,非法定可以中断供电的事由,违反了供电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考虑到林X东户的房屋尚未拆除,林X东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该房屋,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有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义务,故一审判决恢复对林X东户的供电并无明显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