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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该怎样捉奸?

发布日期:2020-03-31 12:22:37

整理人:兰玲

时年 36 岁的李浩(化名)通过妻子王娟(化名)的反常举动,他敏感地发现妻子有了外遇。王娟的情人名叫张成(化名),两人各自都有家庭,因装修时购买卫浴认识后,两人进行了交往。2018 年 2 月 1 日下午,李浩悄悄回了江华县,这一次他没有告诉王娟。当晚 11 时左右,王娟与张成两人相约开房。见王娟动身离开,李浩尾随其后,发现妻子来到了一家酒店。李浩给妻子打了个电话。王娟接完电话后,立刻返回家中。王娟在没有看到李浩回家后,放下心来,又约张成,要张成开车来接她。李浩看到王娟上车后,再次跟随他们来到酒店。

监控显示,2018 年 2 月 2 日 王娟张成先后进入1212 房间。李浩在证实了王娟、张成已经进了酒店房间后,打电话邀来四个朋友,打算 " 捉奸 "。

 

情夫不在房间,楼下发现尸体

李浩再一次打通她的手机,通过听手机铃声确认位置在 1212 号房间。

愤怒的李浩与朋友们轮流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房间,发现卫生间里只有王娟。四下找不见张成,李浩的一个朋友去一楼前台意外从保安口中得知," 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 "。得到消息后,李浩等人立刻从 12 楼下来。经辨认,坠楼的男子正是张成。

判决书显示,某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现场作了勘查,报告记载:

从视频监控情况看,李浩等人将门踢开的时间到张成坠楼落地的时间,只相差 6 秒。现场勘查情况看,发现房门被踢开,房间床上物品凌乱,卫生间门打开,房间南墙处有飘窗,飘窗上遗留有 10 枚残缺不全的鞋印。

银行门前停车坪上撒落有大量的碎玻璃,张成的尸体头朝东,脚朝南呈俯卧位。

调查意见为:综合现场勘查、尸检、视频监控、调查当事人后认为,张成系意外坠楼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捉奸的丈夫为何不用担责

张成的家属将李浩、王娟、当时帮李浩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与被告的询问笔录里,李浩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张成的生命受到威胁。

张成坠楼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1212 房间处于酒店的十二楼,张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十二楼与地面的高度。

张成与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王娟、张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

张成在室外留下痕迹的地方,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成有接触。张成推开窗户,从窗户离开房间的行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是张成的自主行为。

此外,和王娟开房是张成自愿的行为,不能对张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

综上,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王娟在某酒店里开单人间,没有明确标注只准许一人入住,张成入住,也是酒店的客户。公安调查报告载明,窗台高度为 0.58m,窗内外无护栏。综合考虑,被告酒店承担 5% 赔偿责任,即为 40502.85 元(810057 元 ×5%)。

 

延伸阅读:

“捉奸”,你需要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问题?

当前,婚外情高发已成为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诱因。面对一方的出轨,另一方多以“捉奸”等方式愤起维权。殊不知,在“捉奸”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不但拍摄的“捉奸视频”等证据无法获得法庭的支持,甚至还会因激情之下故意殴打、侮辱“小三”等人而触犯刑律,构成违法犯罪。那么,“捉奸”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

捉奸,目的是什么?

对于配偶的出轨,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恼羞成怒,第一反应就是赶紧去“捉奸”。但面对这种情况,更多的是需要冷静头脑,思考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单纯的教训对方和“小三”,出口恶气?还是为了挽救婚姻和家庭?

如果只是为了出口恶气、教训对方,采取“捉奸”的方式是不可取的,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无法收场。通常情况下,很少有个人单独去“捉奸”的,因此,在“捉奸”时为了稳操胜券,往往会叫上一帮亲朋好友帮忙,因此捉奸往往容易变成暴力事件,另外由于对方丑事暴露、颜面尽失,也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只会将婚姻家庭推向反面。

如果你还想挽救婚姻家庭,可以事先搜集相关证据,如短信、出差或者开房记录等,然后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提醒对方收敛,借此看看对方态度。如果只是逢场作戏,可以原谅对方;如果对方死不悔改,那就做好离婚的准备吧。

捉奸,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你苦口婆心的劝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者说,对方真的铁了心,那就到了不得不“捉奸”的地步啦!

先看一个案例

河北某地,丈夫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妻子与一男子在宾馆开房,遂报告两个哥哥,与两个嫂嫂一起赶到宾馆。在要求宾馆服务员开门遭拒后,强行踹门而入,拍摄妻子与偷情男子的裸照,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又要求男方出5万元私了,否则就将照片发给其亲属和所在单位。无奈之下,那名男子只好照办。但时隔不久,这名丈夫及其哥哥、嫂嫂就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教训极为惨痛!

看到这里,小编只想说:哥们,你这捉奸行动太不专业了,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从这起案子中,我们可以吸取很多教训。因此,在“捉奸”时,一定要注意控制场面,防止发生类似问题:

第一,不要随意打砸宾馆设施。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第二,不要肆意殴打出轨方与第三者。如果伤情严重,你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什么?看见这种情景难以按捺?呃,那好吧,愤怒之下打几下,解恨出气是可以的,但不能下手太重啊!不能出现明显的皮外伤或者内伤啊!没听清楚?呃呃,就当小编什么也没说哦!

第三,不要将他们赤身裸体的照片、视频,或者将他们有作风问题、被人在某宾馆捉奸等隐私问题散布出去,也不能极尽羞辱之能事,让别人光着身子被你折腾,拍摄露点和过分的裸露镜头,否则,你可能构成侮辱罪哦!

第四,不要轻易将他们的性爱视频传播出去,否则,你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哦!

第五,不能恐吓对方或第三者,不要提赔钱的事(至少当场不能提),否则,你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哦!

而且,由于捉奸过程存在的暴力性和非法性,导致证据取得手段的不合法,法庭会适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就就说,你在捉奸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有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定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你看,风险多大呀,闹了半天,得不偿失!

除了捉奸,还可以怎样维权?

“捉奸”并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也不是唯一的重要证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要想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现场“捉奸”的证据,还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婚外情被曝光后,一方在情急之下所写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如“保证书”、“道歉书”等。

二是发生婚外情后,一些单位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员工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而形成的一些材料。

三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四是双方外出开房同居的登记,可通过“旅店业治安管理系统”调取。

 如果非要“捉奸”,你得到确切的“情报”后,完全可以将其堵在门口,然后打电话报警,说有人卖淫嫖娼,让警察到场即可。警察到场后,他们就会开展调查询问,做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名。你再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地说出来——那好,这些纸质的材料也就成了你日后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捉奸”是无法挽回婚姻家庭后,最后不得不走的一步棋,且存在“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风险,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