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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20-03-30 17:43:52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案件索引]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仑商破字第1-1号(2009年4月29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甬仑商破字第1-7号(2011年1月25日)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

被申请人: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辰公司)

宁波华辰公司是“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现已改名为富邦世纪商业广场)的项目开发公司,于2005年设立,注册资金3300万美元,出资人为“福州华辰”和“香港远东”。公司开发的“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是北仑区实施“中提升”战略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占地220亩,规划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目标是建成集购物、休闲、办公、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业中心。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传瑞控制的实体扩张速度太快,摊子铺得过大,2006年起,公司先后通过民间高利息借贷5亿多元。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连带影响,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银行贷款不能偿还,工程进度款无法支付,工程项目全面停工,部分债权人起诉,土地房屋被大量查封。更为严峻的是,项目已经预售房屋800多套,引起购房户恐慌,部分人员到政府办公场所前群体上访,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09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向北仑法院申请对宁波华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4月29日,北仑法院裁定受理农行北仑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涉及债权人642人,申报的债权1007笔、申报额度高达20.268亿元,涉及公司员工54名。审理中,宁波华辰公司资产评估值为9.97亿,主要资产是“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

2009年8月13日,宁波华辰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的理由是公司出资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远东实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分别与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收购协议,由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接盘宁波华辰公司。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甬仑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准许宁波华辰公司重整。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甬仑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一、批准宁波华辰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宁波华辰公司重整程序。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9)甬仑商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将宁波华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4个月,至2011年1月25日。2011年1月25日作出(2009)甬仑商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终结宁波华辰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批准重整申请的裁定认为:申请人宁波华辰公司作为债务人,有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参与宁波华辰公司破产重整,具有较强的重整能力;申请人宁波华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但该公司开发的“君临·北仑国际商业中心”系优质资产,通过重整,有实现资产最大化的可能,准许债务人的重整申请。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认为:申请人宁波华辰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宁波华辰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六组债权人表决通过;参与重整的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按重整计划要求办理了股权受让手续,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将3亿元保证金汇入法院指定专户,公司名称由宁波华辰公司变更为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尽快恢复“君临·北仑国际商业中心”工程,宁波华辰公司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予以准许。

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监督期限的裁定认为:自2009年9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后,宁波华辰公司(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能基本按重整计划履行,但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广场因设计调整、原施工缺陷及档次提升等原因,部分已出售房屋未能在1年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交付;为确保重整成功,尽早完成已售房产的交付,保护购房户利益,并根据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定内容,准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4个月。

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认为:自批准宁波华辰公司重整计划后,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11年1月25日,公司能基本按重整计划履行,与各组债权人履行协议,开发的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在原有规划基础上档次、品质进行了提升,破产案受理前已出售的房屋陆续交付,新的房屋也开始出售,公司进入了正常经营状态,达到了本案重整的目的,终结破产程序。

2009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向北仑法院申请对宁波华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4月29日,北仑法院裁定受理农行北仑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涉及债权人642人,申报的债权1007笔、申报额度高达20.268亿元,涉及公司员工54名。审理中,宁波华辰公司资产评估值为9.97亿元,主要资产是“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