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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请求分割共有房产,承诺书和遗嘱谁有效?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去世当时恩请求分割共有房产
被继承人张某2于2015年8月26日去世。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原告顾某某和被继承人于1995年12月9日登记再婚,被告潘某某系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被告张1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之女。澳门路房屋系登记在被继承人、原告、被告潘某某名下的产权房,为共同共有。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被继承人张某2、被告潘某某各享有上海市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澳门路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判令被继承人在澳门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原告顾某某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澳门路房屋系登记在被继承人、原告、被告潘某某名下的产权房,原、被告均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为该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于法不悖,可予照准。此外,被继承人生前承诺将其名下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的意思表示系赠与,赠与的房产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生病,和原告又是夫妻关系,故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该份承诺书之后被继承人再未出具过其它遗嘱,故本院认为该份承诺书可以视为遗嘱对待,因此,原告顾某某可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生前所写的承诺书和遗嘱谁有效
首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被继承人生前都有立遗嘱的意识,很多人也没有遗嘱的概念,因此,他们会与继承人签订承诺书,或或抚养协议等。
最后,如果该承诺书或遗赠抚养协议是出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也按照承诺书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承诺书可以视为遗嘱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