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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04-08 21:30:10

房屋租赁纠纷中,房屋仅是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但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房屋的使用收益,而并非是房屋的产权归属。故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应依据合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栋22层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成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山,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411房。

法定代表人俞西林,经理。

上诉人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小山、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两被上诉人之间协议管辖条款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租赁标的物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房产系不动产,因此,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管辖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原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也与专属管辖条款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的房屋租赁纠纷是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租金、质量、腾退等发生纠纷。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房屋仅是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但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房屋的使用收益,而并非是房屋的产权归属,刘小山的起诉请求仅是要求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应依据合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刘小山与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因合同引起纠纷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且双方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又没有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湘

审判员  :许广恩

审判员  :陈湛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