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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又赢了,万典律师介入,区政府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安徽蚌埠,又赢了,万典律师介入,区政府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周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XX村居民,在张公山公园北门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因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将周女士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补偿,周女士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咨询了几家律所,经过交流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所)。律所指定冯凯律师和王玲律师来代理此案。2018年10月26日,周女士在没有经过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梳理完涉案的材料和证据,律师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违法点。
【律师观点】
一、被申请人实施房屋征收违法,不能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旧城区改造、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实施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为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健全,根本不属于棚户区和旧城区的范围,不符合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明显目的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未召开听证会明显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项目涉及的被征收人对该项目普遍存在不满,而被申请人却对此毫不重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该补偿决定直接采取一刀切式的给予申请人装修补偿,从未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也未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评估机构确定方式违法且申请人没有收到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多数决定、随即决定。本案评估机构由被告直接指定,也未送达,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三、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市场评估价或者政府优惠价。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该补偿决定根本没有向申请人说明其可以选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或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来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剥夺了申请人选择房屋价值补偿金方式的权利。
四、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违反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决定确定的申请人房屋价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不能体现申请人房屋的真实价值。并且申请人所住的房屋为三层房屋几乎没有公摊面积,而被申请人安排的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公摊比较高,被申请人的安置房实际套内面积要比申请人的现在的套内面积要小的多。明显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水平,无法达到公平补偿。
五、被申请人未提供就近地段和改建地段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明显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被申请人以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的名义对申请人实施房屋征收,但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源确是距离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很远的地方进行安置,明显违反在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安置的规定。
六、被告提供的安置房源未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告不得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安置房屋的价值应当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现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源属于期房,也就是还没有完工验收,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不能确定申请人应缴纳的差价款项,在安置房源未经评估确定价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决定。
此时,律师们已经做好了应对之策。于是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因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审理。最后,介于上级政府的施压和律师的专业维权,2019年,3月11日区政府作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
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