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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被拆迁,女儿的继承权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20-04-08 17:48:27

案件简介:

2008年,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拟进行商品房楼盘开发建设。在拆迁范围内,那老先生有三间相连的临街门面。2013年2月13日,那老先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14年6月25日,按照民间“传男不传女”的固有思维,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找到那老先生的妻子跟儿子小那先生,就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协商,并最终签订《搬迁协议书》。 
    小那先生还有两个姐姐。2014年8月中旬,姐姐们知道了母亲和弟弟就父亲留下来的房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认为弟弟独自签约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益,遂委托黄艳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确认《搬迁协议书》无效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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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意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老那先生留下的三间门面,由于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认为全体继承人,即老那先生的妻子、三个子女共同所有。因此,就三间门面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拆迁人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老那先生的妻子、三个子女共同协商签约。现拆迁人仅与母亲和弟弟签约,违反前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014年12月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本案,判决确认了房屋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的事实,并认定被诉《搬迁协议书》仅由部分所有权人签订构成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