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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引纠纷,祖孙对簿公堂
一、房产继承引纠纷,祖孙对簿公堂
原告贾奶奶起诉称:我与康XX系夫妻关系,康某甲是我们的孙子。康某甲伪造了房产继承协议书,取得我房产。2006年11月27日,康某甲伪造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上的签字都不是我的签名。根据检验报告,三份遗嘱我的三个签名都不是同一人所写。遗嘱是康某甲伪造的。根据2006年11月2日的病历小结记载,此时康XX已不能完全正确回答问题,康XX从入院至病逝期间,一直神志不清,不可能设立遗嘱。现特请求法院查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2004年2月24日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和2006年11月27日两份《遗嘱》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A市乙区XX街房屋。3、依法判令确认《更名申请》无效,把该房产过户到我名下。
被告康某甲答辩称:贾奶奶诉请均以不实理由作为论据,在司法鉴定书及郑重声明里确认是贾奶奶本人签字。2004年2月24日房产继承协议书上,康XX在签字时并没有住院且神志清醒,除了有贾奶奶和康XX签字外,还有康某甲签字,鉴定机构也证明是其签字,同时有两个人见证人,一个是邻居,还有一个是派出所所长,手续完全合法,请求驳回贾奶奶的诉讼请求。我的爷爷、父亲在世时一直没有人提出这件事,直到我的爷爷去世和父亲去世,我一直照顾贾奶奶,康某乙以贾奶奶无法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理由将贾奶奶接走。
二、法院查明
康XX与贾奶奶系夫妻关系,康XX、贾奶奶与康某甲系祖、孙关系。坐落于A市乙区XX街房产原系康XX承租的公有房屋,康XX、贾奶奶通过购买的方式将上述房产变更为私有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康XX。贾奶奶举示2004年2月24日房产继承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康XX、贾奶奶年迈、体弱多病,自愿将乙区XX街私产房在百年之后移交孙子康某甲继承;经康XX、贾奶奶与子女协商,子女无异议;康XX、贾奶奶生前,子孙(康某丙、康某甲)必须尽孝义务,为二位老人养老送终,永不反悔。贾奶奶举示2006年11月27日,写明立遗嘱人为贾奶奶的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贾奶奶与康XX及孙子康某甲现有房产一处,坐落于A市乙区XX街,现贾奶奶年龄已高,为避免将来去世后子女对上述房产产生争议,现在对上述房产作出处理,并立下遗嘱,上述房产中属于贾奶奶的份额在贾奶奶去世后留孙子康某甲,并由康某甲继承。贾奶奶举示2006年11月27日,写明立遗嘱人为康XX的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现康XX年龄已高,为避免将来在康XX去世以后子女对上述房产产生争议,现在对A市乙区XX街房产作出处理并立下遗嘱,上述房产中属于康XX的份额在康XX去世以后留给康XX的孙子康某甲所有,并由他继承。贾奶奶还举示了2006年12月20日,写明申请人为贾奶奶的更名申请一份,主要内容为:贾奶奶是康XX的妻子,贾奶奶同意现住此房更名为长孙康某甲名下,贾奶奶和爱人已立遗嘱将此房留给长孙。
2006年12月22日,经争议房产的产权单位办理,上述争议房产的持证人姓名由康XX变更为康某甲。2012年争议房产的产权单位委托,XX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遗嘱、郑重声明、更名申请中贾奶奶签名处手印是否是贾奶奶本人十指所捺印进行文检检验鉴定。鉴定结论是:除郑重声明上声明人贾奶奶签名处手印是贾奶奶本人右手食指所捺印外,其余在贾奶奶签名处的手印因捺印不清、不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3月20日,法院根据贾奶奶的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坐落于A市乙区XX街房产。
三、法院判决
1、日期为2004年2月24日的房产继承协议书、2006年11月27日分别署名为贾奶奶、康XX的二份遗嘱、2006年12月20日的更名申请无效;
2、驳回原告贾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2004年2月24日的房产继承协议书,从内容看,是遗赠扶养协议,贾奶奶否认其书写和捺手印,手印因捺印不清、不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康XX已死亡,双方不能提供康XX笔迹鉴定所需的检材,对康XX的签名亦无法进行鉴定;康某甲主张房产继承协议书成立并有效,对此康某甲负有举证责任,康某甲不能举示证据证明房产继承协议书是康XX和贾奶奶书写或捺手印,又不申请协议书上标明的证人出庭作证,康某甲举证不能,因此,贾奶奶诉请确认房产继承协议书无效,予以支持。2006年11月27日分别署名为贾奶奶、康XX的二份遗嘱,如果是自书遗嘱,康某甲不能举证证实是康XX、贾奶奶自己书写,如果是代书遗嘱,又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现康XX已死亡,贾奶奶否认其书写和捺手印,手印因捺印不清、不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贾奶奶诉讼请求确认其举示的上述二份遗嘱无效,予以支持。2006年12月20日署名为贾奶奶的更名申请,贾奶奶否认其书写和捺手印,手印因捺印不清、不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康某甲主张更名申请成立并有效,康某甲负有举证责任,康某甲不能举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因此贾奶奶诉讼请求确认更名申请无效,予以支持。贾奶奶诉请返还房屋,并将房屋过户到贾奶奶名下,因房屋原登记的所有人为康XX,现该房屋已变更登记为康某甲,贾奶奶需要另行诉讼解决上述问题,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才涉及争议房屋的继承、归属等问题,因此,贾奶奶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