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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务】关于“房改房”继承纠纷中,司法实务的审判规则!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家庭财产中涉及“房改房”的问题一直是家事审判中的难点重点,比如,对“房改房”应如何继承分割?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其权属问题如何认定?
1、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
裁判要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偿还。
2、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
裁判要旨: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处理。一方父母去世后,从房屋实际价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债权的部分后,才能确定房屋遗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夫妻在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
3、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
裁判要旨:“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决定了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使用包括死亡配偶工龄在内的各种优惠,并非仅仅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权的根据。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双方共有的份额可以参考支付购房款、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