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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主张仅在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解除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04 00:16:05

1、 开发商主张仅在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解除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陈保与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创辉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津滨创辉公司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陈保将津滨创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委托检测中心对诉争房屋结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房屋存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所测梁最大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西侧室外分户隔墙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歪闪、倾斜;局部墙体根部保温层、散水明显开裂下沉,地下室内外墙及基础底板存在严重渗漏缺陷;沉降差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等问题。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并据此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津滨创辉公司提起再审,称案涉房屋已于2006年11月30日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案涉房屋在2010年交付陈保时不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并称2016年案涉房屋状况的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2010年的状况。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况。房屋系长久性使用建筑,应在使用期内具备安全使用性能,津滨创辉公司主张仅在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解除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根据查明事实并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3182号民事裁定书 陈保与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