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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配偶身心伤害的,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03 20:50:09

案情简介:2006年,夏某因遭丈夫李某殴打致脑震荡和面部挫裂伤,形成永久性疤痕,遂提出离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6岁的女孩由自己抚养,李某交到其父亲生前公司的集资款3万元系转让夫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应均等分割。

法院认为:①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孩子,从孩子今后成长来看,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故孩子判由夏某抚养,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公司集资的建房款,系从双方共同存款中取出交纳,且该款是李某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该使用权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集资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便于使用,判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补偿一半给夏某。②李某承认殴打夏某致其脑震荡和面部挫裂伤,形成永久性疤痕,鉴于李某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造成夏某身体、心理伤害,在赔偿医药费同时,夏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诉请,应当予支持。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殴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心理伤害构成家庭暴力,受害方离婚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云南景谷法院(2006)景民初字第185号“夏某诉李某离婚案”,见《夏丽梅诉李东俊离婚案(婚内暴力)》(吴荣康、刘春),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事: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