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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诉后六个月内再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0-04-03 20:52:28

案情简介:2009年8月,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撤诉。2009年12月,因李某殴打、威胁王某,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还在职校读书的婚生子。

法院认为:①王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未珍惜夫妻感情,在最近十余年时间里经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王某及子女身心健康,特别是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的裁定有效期内,违反裁定中所明确的禁令,对王某正常生活进行骚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毁损,故对王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②双方婚生子虽已成年,但其在初中毕业后直接就读职业院校,现尚未完成学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精神,应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将其判归王某直接抚养为宜,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承担相应抚养费用。③李某经常性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对王某及其子女身心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夫妻财产为共同制,故法院从李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财产份额中酌定其应承担的赔付义务。在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李某违反禁令并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依《婚姻法》第4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可少分或不分。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职校毕业前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生活费200元,此期间李某教育费、医疗费由王某与李某各负担一半;相关财产按李某少分原则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并在撤诉后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6个月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中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1367号“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见《王娟诉李军离婚纠纷案》(刘群、周赞),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4/7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