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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河北】开发商违约退房,应当赔偿银行利息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定金,往往是在签订居间协议,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居间协议或定金合同,在约定的时候以约定的条款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开发商存在问题导致无法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是可以退购房款的,
但刘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明明都已经签署了退房协议,但开发商迟迟就是不购房款,买房可不是儿戏,购房款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一来二去好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商仍然没有回复,这让刘女士该如何是好呢?最终刘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了到万典律师事务的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购房款的同时,基于购房款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那么刘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原告
刘女士
代理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省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3月9 日,原告作为认购人(乙方),被告作为出卖人(甲方),双方签订《XX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X市某小区 房屋,总房款772393 元,首付款 232393 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 232393元。
2020年 7月 15 日,原、被告签署《退房协议》,约定由原告退回认购的房屋,被告于2021年7月15 日前退回原告交付的定房款 232393 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该房款没有异议,但对利息不认可,因为当时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认购书没有约定利息。
原告从被告处认购案涉房产并交纳相应款项,后双方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约定被告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退还原告定房款,现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房款 23239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退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21 年7月1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被告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女士定房款 232393 元及利息(以 232393 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93 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