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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万房产官司要输?金牌律师连施妙计,转败为胜
数百万房产官司要输?金牌律师连施妙计,转败为胜

2020年初,山东省的杜xx因厂房转让的官司陷入僵局,因为在他看来本以为是理直气壮的事,法官却劝他撤诉,否则会判他输,杜xx因此非常苦恼...
2009年,杜xx有一处厂房转让给李xx,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xx支付给杜xx380万元,杜xx将厂房转让给李xx,签订协议后支付100万,杜xx将厂房移交给李xx使用,2012年10月李xx支付全款,杜xx将产权证书交付给李xx,有关款项支付至申xx账户。随后李xx支付给杜xx100万元,杜xx将厂房转给了李xx,之后李xx因注册等需要使用产权证书,杜xx把产权证交给了李xx。在杜xx 经营期间,工厂出过一次事故,一个工人因工死亡,双方口头约定接手后由李xx处理,李xx接手后,赔偿该死亡工人的家属100万元。之后杜xx多次找李xx要钱,李xx又在2016年9月支付给杜xx5万元。在2019年杜xx继续索要其他剩余款项时,李xx拒绝支付,称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了。杜xx感觉到李xx这是抵赖了,于是聘请律师于2019年9月向李xx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李xx未支付相关款项违约为由,通知其解除合同,要求收回转让的厂房,之后杜xx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律师告诉杜xx这个法官已经先入为主,其已经形成了判决杜xx败诉的观点,必须更换法官,王律师的说法让杜xx不可思议,怎么还能换法官,律师有这个权利吗?王律师自信的说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完全可以的。随后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以法官未经裁判已经先行准备判决杜xx败诉,先入为主,并且劝杜xx撤诉,明显不当的理由申请法官回避,收到回避申请书后,原审法官自行向法院申请回避,法院另行指派三名法官审理本案。
第二步:律师要求重新开庭
更换法官以后,王律师告诉杜xx:“这个案子原审的很多问题庭审辩护观点不到位,若想打赢,需要重新开庭”,王律师的观点再次颠覆了杜xx的大脑,已经开过庭了,怎么可能重新开庭呢?王律师告诉杜xx只要符合条件是完全可以的,随后王律师申请追加申xx为第三人,因为作为合同的受益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并成为了保障申xx 诉讼权利,请求法院重新开庭,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第三步:排除对方新建建筑物的障碍
之后,王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李xx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经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李xx加建所有建筑物都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王律师随即告诉杜xx,因其建筑物没有办理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对方加建违法建筑而影响原告解除合同的权益。
第四步:除斥期间的问题
针对对方提出的超过除斥期间,应当驳回起诉的问题,王律师有不同的观点,王律师认为:首先,本案是厂房转让并非商品房,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双方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此情况下,应当是被告对原告催告行使解除权,原告在合理期限不行使,才会产生解除权灭失的问题。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进行过任何催告,合同解除权没有灭失,起诉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并且,王律师调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指导案例,案例的裁判观点与王律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关于对方所称的已经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的问题,王律师指出:合同约定了收款账号,收款账号的银行流水中仅有105万的支付,被告称已经全额支付,但是没有拿出收据或者银行流水的证据,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又提出支付的100万工伤赔偿属于合同款项,王律师又指出:因为合同从未约定这100万属于厂房买卖款项,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号与,被告支付的100万元工伤款与厂房买卖款无关。
重新开庭时,王律师对于对方提出的观点进行逐条反驳,观点犀利、依据充分、环环相扣,胜诉的天平瞬间转到了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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