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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新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来了

发布日期:2020-04-07 14:39:10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从业人员的销售、租赁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尤其对有投诉举报的,要重点整治。

整治重点内容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对有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整治。

(一)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二)发布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五)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六)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七)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订金。

(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

(十一)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十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涉黑涉恶行为。

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完成)。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份前完成)。各市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舆情监测、信访案件梳理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彻底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做到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清退一批。整治过程中,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中介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前完成)。在全面检查基础上,我厅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涉及信访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全面整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入“黑名单”管理。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及时公布“红黑名单”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及时公布“红黑名单”,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