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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

发布日期:2021-12-06 09:45:49


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图1)

退休女儿一家无房,和父母一同居住并照顾父母10多年,到头来因没有遗嘱被其他姐妹告到法庭,如果按照房产评估价取得补偿款也买不起房子了,法院该怎么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居住权可以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设立,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意定居住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居住权而产生纠纷的往往是无遗嘱或是无有效遗嘱的法定继承案件。为了维护法律规定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并解决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的难题,我国法律应当在意定居住权之外,明确赋予法院可以依法裁判由何方当事人享有法定居住权的权力。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保障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在合理的限度内优先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体现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将和谐友善、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图2)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甲诉称:郭某丙系郭某甲、郭某乙之父,于2018年8月21日去世,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系郭某丙遗产,面积为56平方米,无遗嘱,现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居住在该房产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甲继承父亲郭某丙遗留的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


被告郭某乙辩称:


(1)自郭某丙退休后,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一直与郭某丙共同生活居住,承担主要赡养义务。2018年8月2日,郭某丙明确将涉案房产给予郭某乙;涉案房产归郭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2)郭某丙的工资卡自2012年起由郭某甲持有。


(3)郭某乙自2014年起患严重疾病,家庭经济支出都由配偶任某某承担;郭某乙认为郭某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该案审理过程中,郭某甲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的基本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价值107.9131万元。


另查明,郭某乙与任某某于1990年4月7日生育一女郭某丁,于2008年12月10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前同居期间及结婚后一直居住于涉案房产内。被继承人郭某丙去世后,该房产仍由郭某乙居住使用至今。除上述房产外,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没有其他住房;郭某甲现自有一套住房。郭某甲与郭某乙均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此外,郭某乙目前患有脑梗死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


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图3)


裁判结果

一、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归郭某甲所有;二、郭某甲支付郭某乙房产补偿款53956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宣判后,郭某乙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01民终959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图4)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乙、郭某甲对涉案房产享有均等的维承权并无不当。


考虑到郭某乙长期在涉案房居住,并无其他住房,且患有重病,而除涉案房产外,郭某甲已有一套住房可供居住,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仅判决涉案房产归郭某甲所有而忽视与郭某乙生存有关的居住使用权,有所不当。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维持一审判项的基础上加判该房产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补偿款也买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权吗?(图5)


万典律师说法:

基于本案的裁判,在《民法典》意定取得居住权之外,新增加了法定的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判取得居住权,有利于解决目前法官“无法可依” 的审判难题,将居住权制度与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结合起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中的合理性。


相信越来越多的居住权案件会得到更加妥善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现实需求将会得到进一步满足,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得以实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