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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10 18:11:58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房地产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一)明确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 号文件精神的目标要求。房地产业是我市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了显著成效,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 号文件精神,要更加注重转变房地产业发展模式,引导居民合理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更加注重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更加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二)健全房地产业发展和调控领导协调机制。为有效发挥政府部门联动作用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已有的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基础上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调整要求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下同)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于今年 9 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规划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严格落实。

(二)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全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当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房管部门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布局,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由各区政府分解落实到新开工住房建设项目,其中政策性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下。

(三)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结构调整问题。对 2006 年 6 月 1 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依照法规和合同,妥善协调解决,原则上应保持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和行政审批效力的延续性。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四)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定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除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地带及古文化遗址、遗迹周边风貌协调区等有景观要求的用地外,严格限制低层、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三、加强住房转让环节税收征管,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市地税征管部门要按要求调整转让环节营业税,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在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前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起算,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登记的时间起算。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监测和分析;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无锡银监分局应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四、依法强化城市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 号)要求,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强拆迁管理,全面推行依法拆迁、平安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动态督查,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二)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工商、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从今年 9 月份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市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 1/3 或已投资额不足 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六、建立公共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市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建立适应不同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

坚持实行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从住房二级市场收购和在政策性商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积极筹措住房保障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按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采取长效措施,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全面掌握全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市房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市区各级房管部门必须使用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市场交易和档案管理操作平台;各市(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要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对接,市场监测指标和统计口径必须与市区一致。市房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

(二)加强新闻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关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紧密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到服从全局,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