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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7 15:22:35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专家行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作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相应法律知识、实务专长入选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建设,负责组织专家选聘(含换届和增补)、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按照专家工作事项设立物业管理咨询专家、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3种类型。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3种专家类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按照物业管理工作分工设立秩序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房屋管理、资料管理、法律等6个专业,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适当选择6种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的物业管理6个专业分别建立相应的专业组。专业组负责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库的人员中聘任,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开展研究、推广、咨询等活动,并提供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应当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编撰出版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获得过省市发明创新或科技创新方面奖励,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 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5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讲师或者以上职称

(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者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证书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且不是考评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3。聘任期满自动解聘。

第九条  申请专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资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司法判决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公开征集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专家征集信息及申报指南。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向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资料原件(加盖核对章),并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格审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议申请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专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发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聘书颁发给专家。

(七)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官方网站公告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协议:

(一)本人主动提出解聘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

(五)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的;

(六)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八)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有诚信不良记录的;

(十)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十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制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三)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四)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其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有前款第(五)至第(七)项行为的,从解聘其专家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专家有前款第(八)至第(十四)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作出解聘决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其网站公布的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因客观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暂停专家工作的起止时间等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专家的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参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确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专家

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专家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确定参加考评的专家名单,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考评的专家,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考评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被随机抽取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三)其他影响评标、考评公正性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被随机抽取的专家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况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示范项目考评时间1日前,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避事宜。

第十七条  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参与相应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对专家管理、考核、评定业绩、以及专家任职期限届满后重新审议的依据。

对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以正式签订专家聘任协议的时间为起始时间,按照年度计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每个年度内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并记入工作业绩档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对专家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专家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费用列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参加物业管理行政决策论证的劳务报酬由委托单位从相应项目资金中给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