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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0-04-01 17:23:29

案情简介:

    原告黄甲在兰考县朝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一座。1 99 5年11月,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黄甲颁发了兰集建(城)字第035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5月27日,被告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原告自行拆除。被告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6月26日将原告位于兰考县朝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房屋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海峰律师及助理韩峰办理本案。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拥有有兰考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11月为其颁发的兰集建(城)字第035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对其所建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未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凭证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擅自认定原告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并予强制拆除,二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兰考县朝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二被告各负担25元。

律师点评:由于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不到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客观原因,我国居民的房屋绝大部分手续不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很少,但因此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建筑物并非一定属于违法,要根据其形成原因、年代、是否符合规划等因素予以认定,不能想当然的就认定为违章建筑,一些地方利用村民房屋手续不全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