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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一趟,房屋竟没了,村民起诉区政府,最终和解获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01 16:33:25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夏涛律师、刘磊律师    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和XX,张XX

刚出一趟门,房屋竟没了

2015年,6月7日,谢某某有事出门,回来一看,傻眼了,自己居住的房屋竟然没了,眼前只有一片废墟,室内物品被掩埋。这时,谢XX想起,之前区政府将自家的房屋,养鸡场列入征收范围,苦于补偿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达成,谢某某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协议。这能起诉区政府吗?

法律维权,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经过多方打听,谢某某听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之前在河南办理过不少的征地拆迁案件,于是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向律所陈述了整个案件的经过。律所决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夏律师、刘律师,首先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源汇区人民政府是征收的主体,并结合拆迁时村民的目睹拆迁人员是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确定源汇区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于是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诉讼判定县政府违法

首先,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激烈辩论,证人证言陈述,录音证据展示。法院认定(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系由被告强制拆除,源汇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漯政办(2013)27号文件和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委会下发的搬迁通知明确显示毛寨村被列入源汇区三年目标任务,源汇区政府是毛寨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主体。原告所提交的房屋征收分组示意图也证明了原告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源汇区政府没有向原告下发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其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公告,亦没有提供通知当事人到场、以及告知其权利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时的现场笔录。综上,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谢XX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应确认违法。鉴于原告的房屋位于毛寨村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且其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故本院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上诉至高院,双方和解获满意赔偿

行政赔偿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一审没有按照现在时间节点,以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赔偿数额远远达不到标准。原告不服,案件上诉至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