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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费用案

发布日期:2020-03-31 18:28:30

2007年4月,上海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达公司”)与Inter-ContinentalHotelsCorporation(以下简称“Inter公司”)签订协议,约定Inter公司作为管理人代为管理业主耀达公司位于上海市恒丰路的“浦西洲际酒店”,合作期限为20年。双方后因经营管理纠纷提起仲裁,2013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2013)沪贸仲裁字第076号裁决书,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Inter公司须30日内向耀达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150596779元。因Inter公司未依裁决履行义务,2013年4月,耀达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13日,执行法官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发现,被执行人拥有47个酒店管理类品牌注册商标,遂立即赶赴北京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该批商标。同时针对被执行人通过提供管理服务向知名酒店收取管理费用的业务盈利模式,向与其业务关联的知名酒店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用扣划至上海二中院指定账户。在事实面前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涉案纠纷。执行法官又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阐明双方一旦继续合作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从而促成双方和解。

  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自饭店开业日期至今所有争议均达成谅解,终结所有司法、仲裁程序,双方均放弃和解协议签署之前的所有权利主张;本案执行费双方各自承担50%。目前,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