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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合法房屋被“违建”,万典律师介入,25份行政处罚书自行撤销!

发布日期:2020-03-31 18:14:23

广东清远:合法房屋被“违建”,万典律师介入,25份行政处罚书自行撤销!

 

原告:邓XX等25人

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基本案情

因涉征收,收到拆违决定

原告均系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X镇X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该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因阳山县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政府并未依法给予原告补偿安置,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22日,被告(原为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对原告作出阳规划拆决字【2018】0XX号《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其完全不考虑历史事实、实际建设和使用等因素,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原告自行拆除。

律师介入,分析违法之处

原告得知存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其作出明显是被告滥用职权,“以拆违促拆迁”,逼迫原告同意征收,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房屋可能会被征收方以拆违为由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姜泉、康静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万典律师经过细心研究案件,并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认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案件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涉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从以上规定及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无证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强制拆除,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尤其是本案实际涉及征收,原告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且已经建设多年,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即便手续不全,也并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法补办手续,被告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告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涉案决定,但涉案房屋实际建设时间远远早于该法的实施时间,即房屋建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尚不存在,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被告不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作出涉案决定,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告对原告作出决定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未告知原告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依法送达原告,程序严重违法。

违反《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决定书之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建设的真实状况,也根本不清楚原告房屋建设时间;更未告知原告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未依法将涉案决定送达原告,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所做的涉案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成立。

四、被告作出涉案决定目的非法,系以拆违的方式逼迫拆迁,不具有正当性。

涉案房屋早已存在多年,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因涉及征收,未能与政府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而被被告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是在以拆违的名义促进拆迁进程,逼迫原告同意拆迁,目的非法,不具有正当性。

提起诉讼,规划局自行撤销拆违决定

厘清违法点之后,原告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经庭审,被告也认识到涉案决定的违法之处,故自行作出《撤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本案所涉的《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收到被告的撤销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人民法院准许,本案告终。

附: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