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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未报批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20-03-31 01:43:55

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未报批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并未规定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故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未经批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件来源: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08号]|,长子县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