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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待子女成年后过户给子女,现在能反悔么?

发布日期:2020-03-30 23:52:12

作者:兰玲

 

案情:

案号:(2020)京01民终1909号

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4月,双方复婚。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陈某1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房屋:男方名下位于308号房产归女儿陈某1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女方和女儿共同居住,女儿成年后男方将房产过户给女儿。(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女儿陈某1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2019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陈某将房屋换锁后,李某与陈某1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庭审中,李某要求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确认其对308号房屋享有排他居住权,直至女儿成年即2030年3月2日。陈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将房屋赠与女儿,李某无权主张,且在房屋过户前,其享有赠与撤销权。李某另要求陈某将车牌号为×××的宝马525型小客车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交还,陈某则主张该车辆系使用了李某的购车指标于双方离婚后购买,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陈某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该车辆购买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且上述相关车辆手续原件均由陈某持有。另查,该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陈某使用。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陈某、李某约定涉案房屋归女儿陈某1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该赠与行为真实合法,故陈某不享有赠与撤销权。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李某和女儿陈某1所有,上述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李某要求确认其就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陈某腾退交还涉案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另要求陈某交还车牌号为×××的宝马525型小客车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经查,该车辆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系陈某于双方离婚后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故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应为陈某,李某要求其交还车辆及相关证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位于308号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直至2030年3月2日;二、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308号房屋腾空交还至李某;三、驳回李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离婚时约定的房产赠与子女,且该赠与已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