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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修改对婚姻法律的变化

发布日期:2020-03-30 23:13:08

整理人:兰玲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果《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对目前婚姻制度进行修改。

那么,在婚姻法领域,本次草案有哪些修改呢?对于将来实施的新法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增加离婚冷静期

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观点: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疑惑一:

如果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这一条,并且按照最高法的精神来实施的话,最关键的一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

在此,笔者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是让冲动的夫妻冷静审视婚姻,但因冲动选择离婚的夫妻很难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法院依照职权让夫妻双方冷静,是否会强制执行?冷静期内发生家暴,能否终止该期限?以及冷静期内没有发生家暴是否意味着以家暴为由的离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了?

此外,目前在实务中,如果要诉讼离婚,法院会先调解,在第一次起诉中一般不会判离,然后经过6个月进行第二次起诉,如果中途又多了冷静期,势必对离婚双方是一个拖延。

如果将来的民法典按照草案的规定来实施,即规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是不是意味着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2不如实告知严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观点: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目前,从法院针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来看,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认定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 年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民法典》对严重疾病的是否会按照以上依据来实施,目前尚不明确。

疑惑二:

此处,笔者有两点疑惑。

首先,以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为例,作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若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婚姻自主权而言是否“徒有其表”?

其次,从目前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的审判规则来看,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面对类似“慈善家李春平‘被结婚’”或者患病程度比李春平更严重的病患,假使出现为获得病患财产的“骗婚”,根据新法,婚姻效力由无效变为可撤销,并且撤销权仅在对方,是否会存在过于限制患病方近亲属权利以及侵害病患财产权的情况?

 

3新增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伪造、编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观点: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例,遇到伴侣利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受害方经常会选择三种方式来维权,即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对民政部门的过错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而只有程序存在瑕疵时,才可以依法对结婚登记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受害方维权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民政部门不予撤销、提起对民政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等不正确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若明确规定此类婚姻无效,能有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疑惑三:

但草案这一规定仍然有商榷的余地。目前的审判中,隐瞒身份信息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是否属于近亲属、是否重婚等条件)产生影响,那该婚姻可以依照法律判定无效。

但若主体确定,符合婚姻法实质条件,仅在身份上存在瑕疵,依照《民法典》草案就判定为无效的话,一方面对婚姻实质要件不够尊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另一方权益。

实务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前婚中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婚中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时男女双方为有效婚姻,财产按照夫妻共有制处理,并且男方涉嫌重婚罪。

但依照《民法典》草案规定,其与前婚婚姻关系因伪造证件无效,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财产自然不能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分割,并且男方两段婚姻自然也就不符合《刑法》258条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条件。

 

4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为婚姻无过错方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当然,具体的过错范围、赔偿标准仍然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此次取消也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民法典》草案对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顺应了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新时期的婚姻家庭有了更好的保护。当然,目前从草案中获取的信息毕竟有限,对于笔者提出的几点疑问,希望后续关于《民法典》的信息中能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