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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及公租房承租权纠纷,一般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发布日期:2020-03-30 10:08:51

司法实践中,涉及公租房承租权纠纷,一般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司法实践中,在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较为普遍。对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公产房变更承租人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承租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各法院的处理方式差别较大: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有的法院给予立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不能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驳回原告起诉;少数法院对此类案件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应当说,对于此类案件,目前大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而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部分地区的司法政策也持同样立场。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又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产生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规定,“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相应的负责管理直管公产房屋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对房屋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不服的;申请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房屋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产生争议的行政诉讼”,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过户的家庭成员无法达成协议的,司法实践亦有按继承规则处理的判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再审案件。该案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再审判决违背了公产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可以继承的法律规定,要求自己承租诉争房。诉争房虽系宗教产公房,但该房屋允许上市置换交易,可直接变现为金钱,具有财产价值,对于该公产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公产房承租权比照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则进行处理,该案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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