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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发布日期:2020-03-27 19:58:17

裁判要点:拆迁机关未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中的具体规划和计划,未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据的应当认定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但若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以下判决书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皖行终10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洁,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241-2。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张玉洁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简称颍州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行初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洁的委托代理人张波、段悦秋,上诉人颍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清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玉洁在一审中诉称:其在阜阳市阜南路三里桥有合法的土地,系1994年10月份出资建立颍南中学时申请获批使用的,2011年其在该土地上出资建立了宝宝乐园幼儿园,同时用于经营一家超市和一家诊所。2017年3月28日,其得知颍州区政府作出了阜州政征〔2017〕22号《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其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之内。颍州区政府作出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颍州区政府作出阜州政征〔2017〕10号《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简称阜州政征〔2017〕10号《公告》)。3月17日,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就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否符合旧城区改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向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分别发出《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询意见的函》。3月22日,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综合〔2017〕52号复函,认为该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符合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月23日,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作出阜土州〔2017〕69号复函,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月29日,阜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阜规函〔2017〕147号复函,认为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

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3月22日,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分别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州区政府发出《关于呈送<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报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阜房办〔2017〕91号回复意见。3月22日,颍州区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月27日,颍州区政府作出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并进行公告,决定对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张玉洁的房屋位于该决定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颍州区政府针对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是否符合颍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已经向阜阳市城乡规划局、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国土资源颍州分局发出征询意见。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2017年2月28日,颍州区政府将《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经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但是,颍州区政府在阜阳市城乡规划局未作出复函认定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之前,就作出了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张玉洁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颍州区政府作出的阜州政征〔2017〕22号《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颍州区政府负担。

张玉洁上诉称:1、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年度计划颍州区政府也未举证;2、颍州区政府未举证证明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是否达到“确需征收”的程度也未举证;3、征收部门没有对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也未提供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公布的证据,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4、颍州区政府未举证补偿费用专户存储、是否足额、专款专用的证据;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法,流于形式,也未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综上,颍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颍州区政府答辩称:张玉洁不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涉案房屋没有规划证、土地证、房产证,是违法建筑,不属于征收范围。

颍州区政府上诉称:1、原判认定颍州区政府在阜阳市城乡规划局未作出复函认定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之前,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事实不符;2、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玉洁答辩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颍州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询意见的函》的复函(阜土州〔2017〕69号);2、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询意见的函的复函(阜规函〔2017〕147号);3、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阜房办〔2017〕91号);4、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询意见的函的复函(发改综合〔2017〕52号);5、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询意见的函三份(阜州征收办函〔2017〕16、17、18号);6、平面界址图(阜阳市颖州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清河社区))3640.1-494.5;7、关于呈送《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报告二份;8、颍州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9、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阜州政征〔2017〕10号《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11、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12、颍州区政府关于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阜州政征〔2017〕23号)。以上证据证明颍州区政府在作出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之前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阜阳市城乡规划局、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等各部门征询意见,各部门均复函符合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且其均按照程序进行公告,因此该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颍州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5〕29号)。证明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合理合法,不具有可撤销性。

张玉洁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涡阳县公安局标里派出所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的《重复户口注销说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张玉洁与张杰为同一个人。3、颍南中学《安徽省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申报表》;4、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的编号为(2007)皖阜惠公证字第5139号《公证书》;5、张峰于2005年5月出具的《关于高新中学办学情况的说明》;6、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证明》(用于证明宝宝乐园幼儿园房产权属归张玉洁所有)。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合法,同时证明涉案房屋为原告张玉洁所有。7、阜阳市高新教育学校的《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8、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9、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中心学校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清中[2012]21号《关于公布全处幼儿看护点分类认定结果的通知》;10、阜阳市颍州区家家福超市营业执照(副本);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上证据结合证据3中的颍南中学的办学许可证,证明原告经营学校的变迁情况,以及现在的实际经营情况。12、颍州区政府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阜州政征〔2017〕22号《决定》。证明被告作出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及原告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项目征收共涉及52户,自2017年4月16日项目启动,截止2017年5月6日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1户。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项目系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颍州区政府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虽然提供了阜阳市城乡规划局、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国土资源颍州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证明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并没有提供该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中的具体规划和计划方面的证据,且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据,故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项目征收共涉及52户中的51户均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张玉洁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颍州区政府认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征收范围,张玉洁与被诉征收决定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是拆违程序、而不走征收程序的证据,张玉洁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亦能够证明其与被诉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故张玉洁与被诉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颍州区政府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玉洁和颍州区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玉洁和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玉圣

审判员  宋 鑫

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戴红

书记员奚雨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