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以房抵债”如何认定?出借人欲通过对房屋主张权利来确保债权的实现—法律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0-03-27 16:31:15

案件导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房屋买卖”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对该房屋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9日,朱女士出售其父母位于某市锦绣前程小区的房屋给黄小姐,作价190000元。黄小姐给付朱女士现金190000元,朱女士向其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写明“本人自愿出让锦绣前程小区(某某街)一房一厅(户名朱某某、吴某某和本人是父女母女关系)已收黄小姐购房款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此出证书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朱女士,2013年6月19日,电话150××××4254。”此后,朱女士没有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也没有退还190000元购房款给黄小姐。

后黄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女士及其前夫阳先生共同退还购房款190000元。

7-20032G63Q6225.jpg

【本案背后的真实故事】

从2012年9月26日起,黄小姐与朱女士之间存在多次借贷及偿还过程。2013年4月2日,朱女士向黄小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本人朱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黄小姐借款拾玖万元整(大写),190000元(小写),并保证在2013年7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否者赔偿债权人20%的违约金做为补偿。借款人签名:朱女士联系电话:150××××4254身份证号:450****47地址:广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46号日期:2013年4月2日”。此后,双方仍有多次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往来,并数次由朱女士开具了借条。

另外,朱女士与阳先生于2012年12月6日在广西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9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黄小姐为追回欠款,将朱女士及其前夫阳先生诉至某县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917452元。

【一审法院审理】

经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朱女士拖欠黄小姐借款的本金数额问题;2.阳先生的责任问题。

1、关于案本案借款数额及偿还方式。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就朱女士拖欠黄小姐借款的本金数额问题进行详细审理,最终确认本案借款为2716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双方有两份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已经届满,朱女士应当偿还黄小姐借款。另三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时间,现黄小姐主张朱女士还款,朱女士应当偿还。故黄小姐要求朱女士偿还借款91745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以部分支持,判决朱女士应偿还黄小姐借款本金为271692元。

2、关于阳先生的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五份借条形成的时间为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6日。阳先生、朱女士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由于黄小姐与朱女士之间往来账目众多且混乱,双方均未能出具证据证明本案五份借条的借款系何时形成,故该院以借条所载明的时间作为借款的时间。上述债务发生在阳先生、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阳先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小姐要求阳先生与朱女士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持。

【二审改判】

黄小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中黄小姐提供了短信截图照片和多份银行对账单,证明借款期间黄小姐取现金共计355870元借给朱女士。二审法院对借款及还款账目进行详细核对,最终认定朱女士尚欠黄小姐917452元未归还,故法院对黄小姐提出朱女士、阳先生共同归还其917452元借款的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由于五张借条形成的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是阳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朱女士尚欠黄小姐借款665752元属于阳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阳先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小姐所借款项是朱女士因赌博、放贷所负的个人债务。阳先生提出黄小姐所借款项为朱女士因赌博、放贷所负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阳先生、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朱女士在与阳先生结婚前已向黄小姐借款9笔共计257000元,婚后继续向黄小姐借款13笔共计460970元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朱女士与阳先生共同偿还黄小姐借款665752元,驳回了黄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回到本案】

此时回到本案的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中所提到的房屋买卖收据,即另案中的众多借款凭证之一。在背景案件中,法院认定该份收据为房屋买卖锲约,未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故未算在涉案借款数额中。

此后,黄小姐再次起诉,要求朱女士与阳先生返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收据上显示朱女士收到黄小姐购房款190000元,黄小姐除提交《字条》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银行取现明细4份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于《字条》出具时已将款项支付朱女士,且黄小姐在庭审中陈述其无买房打算,该购房款实为2013年4月至6月期间朱女士向其借款,因朱女士无钱还款,故用其父母的房子抵债。黄小姐并不是真实向朱女士购买商品房,故黄小姐与朱女士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经法院释明黄小姐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黄小姐的起诉。黄小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结语】

想要保证自己借出去的钱及时回到自己手中?除了借款人比较可靠这一点,从法律方面来讲,双方出具内容一致的借条和收据,明确出借时间、数额、支付方式等详细内容,合理利用法律的武器,才能更有利于实现“有借有还”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