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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去世,获赔130万,前妻居然起诉!名为要娃其实却是….

发布日期:2021-09-22 09:52:25

男子意外去世,获赔130万,前妻居然起诉!名为要娃其实却是….(图1)


徐州男子周某因意外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130万元,前妻王某起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前夫的家人认为王某的真实目的是要周某的赔偿金,究竟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呢?


男子意外去世,获赔130万,前妻居然起诉!名为要娃其实却是….(图2)

前夫意外去世其家人获赔130万元


二十三岁那年,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双方印象良好,相处得也十分融洽。第二年秋天,两人便结为夫妻。婚后四年里,王某接连生下了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其乐融融,日子过得有声有色。


结婚第八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由周某抚养,一切费用均由周某承担。但周某提出,王某不能探望孩子。由于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王某最终同意放弃探视权。


此后,王某回到娘家居住。周某前往山西打工,两个孩子则暂时委托其堂妹照顾。


半年后周某在打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周某家人得到死亡赔偿金130万元,但得知此消息后的前妻,起诉周某争夺孩子抚养权


周某的去世给这个大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考虑再三,周某的弟弟从外地回家,两个孩子就由周某弟弟的父母及妻子照顾。


男子意外去世,获赔130万,前妻居然起诉!名为要娃其实却是….(图3)

王某认为


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周某去世后,应享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且孩子从出生后,一直都是由自己抚养长大,而周某弟弟一家却不让自己接近孩子,更不让孩子随自己生活。为此,王某将周某弟弟一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随自己生活。


周某弟弟一家认为


离婚后,王某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在离婚协议中连探视权都放弃,而且两个孩子早与王某没有感情。他们认为,王某此时以抚养权为由起诉,其真实目的是要周某的赔偿金。


生母系孩子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周某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周某抚养。周某不幸身故后,两个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应由其母亲王某履行。周某弟弟一家基于亲情关系,对两个孩子进行养育,其间对两个孩子关心爱护,付出了精力、物力、财力和情感,与两个孩子之间建立了深厚感情,此种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


但王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具有监护能力,享有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亲权享有对未成年女儿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王某在与周某离婚时放弃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但离婚后发生了情势重大变化,周某离世后,王某系两个孩子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男子意外去世,获赔130万,前妻居然起诉!名为要娃其实却是….(图4)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主审法官表示,周某身后留下的赔偿款,是给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最后告慰,是一条生命的价值换取的对幼女日后生活的经济保障,其他任何人都不应染指,任何一方也不应该以孩子为手段而谋求背后的利益。故法官郑重建议双方,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妥善协商解决纠纷,共同见证孩子健康成长。


最后判决两个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


确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此案的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近日,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处置、死亡赔偿金使用以及周家人对孩子的探视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万典律师这里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和您说一下


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配偶一方因上辈直系亲属死亡而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对于离婚案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而婚姻法列明夫妻共同财一产并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合婚姻法中一方因继承与赠与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来分析,其分配给受害人特定的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