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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债务问题中被执行人“耍赖”怎么办?别担心!法院可以这样!
关于房屋债务的问题,一旦进入后期执行的问题,在执行时很多人看来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这里给大家几点建议,关于强制执行针对被告有关房屋方面还有这些可以执行方法!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5、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被执行 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唯一的房屋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该房屋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的,如果不是生活必须的,可以拍卖抵偿债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万典律师事务所房产部,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答疑解惑。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房产部的律师全部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经过多年的实战锤炼、团队律师业务扎实、专业过硬,秉承“专业、诚信、勤勉、敢为”的理念,依托“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全新模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精品法律服务。 从委托人权益需求出发,用精湛的专业水平,精心谋划客户的权益内容和维权步骤、力求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更加专业、更加努力、更加精心, 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业务打造成经典之作,做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业务范围: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等。引发的行政处罚、刑事辩护、民事纠纷案件。 律师热线:400-1789-688 固定电话: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电子邮件:15810784790@163.com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在线进行咨询 了解更多!请点击下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