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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签约后居然坐地涨价,结果被诉至法院!法官都气愤了!

发布日期:2021-07-09 09:45:25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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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上涨周期的不断缩短,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出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以原商定价格出售房屋的情况。若该情况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则买卖双方可继续协商价格。若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该行为则会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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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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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原告王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下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以12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王某,王某需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还对首付款的支付及按揭贷款的办理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王某将10万元定金支付给被告张某。后因房价上涨,2020年11月,被告张某与中介公司联系,称房价过低,要求将房价提高10万元,否则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王某不同意被告提高房价的要求,被告将定金10万元退回房产中介公司账户,原告王某不同意原告退回10万元定金,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继续协商未果。2020年12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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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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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要求,系不尊重契约精神,在对方拒绝其要求后将金直接退回,系单方毁约,亦是不诚信的行为,故判被告张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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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提醒您:遇到房屋纠纷一定要稳住情绪,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应第一时间找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