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

发布日期:2021-06-29 10:28:22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图1)


引言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图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近期就有这样一个案子由于拆迁方多次合同变更而把本来一份简单的安置房拆迁合同变的极其复杂,

下面就有万典律师带您深入了解,解开这九曲十八弯的复杂合同。

案件介绍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图2)

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2018年12月12日签订了补偿拆迁合同,

2016年7月5日,当事人(乙方)与某公司(甲方)及担保人对房屋拆迁安置达成补偿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对乙方一次性安置两套住宅房屋、两间储藏室、一间车库,其中一套房屋面积为119平方米(非顶层),另一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跟随摇号选房),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补交楼层差价、面积差价和任何其他费用,


如甲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对乙方安置补偿,甲方应向乙方按照上述两套房屋价款的两倍补偿,乙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权。


由于甲方未对上述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2018年12月22日,当事人(乙方)与某公司(甲方)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原位于某市市中区房屋,现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甲方以货市补偿的方式支付乙方9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甲方于2017年10月1日指定由的银行账户向乙方支付100000元补偿款,甲方于2019年3月15日前把剩余80万元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而甲方再一次未对上述约定进行履行。


2019年3月23日,当事人(乙方)、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就甲方拆除乙方原位于某市某路某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补偿协议,因甲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乙方剩余补偿款,经过甲双方再次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甲方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部分补偿款10万元,甲方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剩余补偿款70万元和迟延支付利息损失3万元。


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收到甲方的支付款(加上2017年10月1日的10万元,总结93万元)后,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一次性了结,永不再议,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同时,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争议解决方式,乙方有权继续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2018年12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两套房屋(含一个车库、两个储藏室)于2019年5月18日前向乙方办理完毕选房、上房手续,并于交付房屋后9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甲方向乙方逾期交付房屋时,甲方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房屋价格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5月19日开始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即甲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240万元补偿款。


由于最终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不成,对此当事人寻求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寻求帮助,应向某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取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从2016至2019年多次合同变更,而每次合同约定内容都有不同,从合同的约定到合同的执行取证都给律师带来诸多不便,而随着案情进展,某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证据,


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房产进行的评估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被拆迁房屋当时评估价为每平方3361元,一审法院判决的230万元及已查明的给付了当事人20万元,共计250万元。当事人仅有49.8平方的房产,显然显失公允。


新的证据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是不利的,怎么推翻新证,给予当事人更好的利益,这可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取证又一次遇到瓶颈。


在验证新证据是否有效的过程中,万典律师通过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房产进行的评估报告,其产权面积为49.8㎡,证明当事人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为49.8㎡,当时评估的价格为每平方3361元,一审法院判决的230万元及已查明的给付了当事人20万元,共计250万元。当事人仅有49.8平方的房产,显然显失公允。


并且在取证过程中万典律师发现本案中,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23日同当事人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加盖有某公司的印章,这样对于第三次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肯定。最终通过在法庭上充分的举证和有利的辩护让案情水落石出。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图4)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履行,当事人与某公司于2016年7月5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事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亍2018年11月22日作出(XXX)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的原位于某市某路某号#房屋已经被某公司拆除,当事人与某公司之间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后当事人、某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23日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当事人、某公司双方达成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补充和变更,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200000元后,未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足额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以产权置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交付约定的房屋,因此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当事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某公司应继续向甲方支付补偿款220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当事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2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0元,由原告当事人负担248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25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公司提供了两个新证据但由于其证据一载明的产权人是“XXX”而不是“当事人真正名字”,当事人不知道,也没有见到过,对于内容也不认可,而证据二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23日同当事人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加盖有某公司的印章,某公司虽然否认2019年3月23日签订协议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合同对某公司、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照上述合同履行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不当,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当事人230万元补偿款及违约金,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 安置补偿合同,居然3年还未实行,维权这条九曲十八弯路究竟通向何处。(图5)


最终判决如下

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2.jpg

隐去原被告信息11.jpg


相关法律补充

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