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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原本和睦的家庭,现却分崩离析,父辈留给子女的房子到底应该怎么分?
看似很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却放映了一个社会问题。原本和睦的五口之家,母亲,儿子,和三个女儿。提起诉讼的是三个女儿(原告),而被告竟是母亲及儿子。
三个女儿诉称:
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
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儿子辩称:
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4年后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0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其中还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
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
3、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件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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