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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恶意串通与合同无效
案情摘要
袁乃宽与张秀英原系夫妻关系,张秀英与张秀荣系姐妹关系。2001年12月14日,张秀英与袁乃宽经法院判决离婚,另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篱笆房125号院内西房三间、南房四间、东房三间归袁乃宽所有,门道及锅炉房由袁乃宽与北房四间(含东、西侧房各二间、走廊、客厅一间)的居住使用人共同使用。宣判后,张秀英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7日作出(2002)一中民终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一中民抗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2)一中民终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2004年,张耀曾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四季青乡篱笆房村125号北房四间归其所有,本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53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篱笆房村125号北房四间归张耀所有。2004年4月30日,赠与人张耀与受赠人张秀荣签订《赠与合同》,双方约定张耀将四季青乡篱笆房村一百二十五号北方(房)四间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张秀荣所有(并排除张秀荣配偶的共有权……对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4年5月9日制作了公证书。2016年3月30日,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张耀(已故)、袁乃宽(乙方、被腾退人)签订《西冉村篱笆房腾退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262.50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被腾退人张耀(已故)、袁乃宽,共居人分别是李玉香。乙方补偿总额1 180 347元,扣抵购房款后余额1 175 497元。同日,袁乃宽向颐泉公司出具了《具结书》及《承诺书》,承诺在此次腾退过程中所有腾退安置补偿事宜均由其本人代表全部家庭成员全权处理。今后与此房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均由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在拆迁过程中,张秀荣曾到过颐泉公司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没有经过其他被安置人口的授权,擅自处分拆迁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若为无权处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拆迁公司在签订安置补偿时应该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得遗漏任何一方被安置人口,如果在明知有多个被安置人口且有相关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的情况下,仍只与被安置人口之一签订了腾退补偿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该合同应被判处无效。已经签订过拆迁合同的被安置人,由于合同已经无效,其获得的拆迁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