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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名为共同共有,离婚后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0-04-10 22:13:35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名为共同共有,离婚后房产分割(以案例分析)

此类房产分割的考虑因素:1、出资情况,谁的贡献大;2.增加姓名变更为财产共有人系条件赠与;3.增加一方为共有产权人时是否约定份额。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1月11日举办婚姻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酒后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受伤并缝合治疗。200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赌博把积蓄输光,还欠债务。被告在电脑上赌球,原告劝阻时致使电脑被被告砸坏。2007年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常往来,患有性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2月20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分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上海市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50%。

被告季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有口角,但感情是可以挽回的,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系争房屋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被告是在原告同意生小孩的前提下,才在产权证上增加原告的名字,所以系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房产。目前尚有共同债务待另案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1月11日举办婚姻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均有赌球行为,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09年2月20日原告离开住所与被告分居。

2001年10月12日,被告全额出资人民币975,287元购买本市商品房,2002年11月29日房地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2007年2月1日房屋产权证增加原告名字,成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审理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50%。被告则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房产。审理中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5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婚前曾多次吵打,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由此可见,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也未能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帮助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房屋分割一节1.考虑到婚前系被告个人出资,对财产的增值部分贡献大;2.被告是以与原告结婚为条件才增加原告为财产共有人;3.增加原告为产权人时双方未约定份额。所以原告要求主张房屋折价款的一半,显然与法有悖,房款由被告全款出资情况应予以多分。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季某所有,季某支付原告王某折价款90万元。

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系夫妻感情破裂。除了法定情形,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系出于综合全案案情综合判断,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本案中共同房产分割的原则,对房屋贡献的大小。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就本案而言,双方没有协议约定,且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具体情况:1.考虑到涉案房产系婚前个人出资,对财产的增值部分贡献大;2.婚前个人财产增加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系以结婚为目的;3.增加产权人时双方未约定份额。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因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每个个案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常见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等,均需要细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并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