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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性质与效力的判定

发布日期:2020-04-10 22:09:13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原系某部队师职干部,被告李某是随军家属,二人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男方若分得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孩子,女方可居住,再婚一方搬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原告在2017年取得经济适用房后未履行约定,于2018年再婚并搬进新房,于2019年将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协议约定内容无效。被告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 

【办案结果】

        2019年10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又撤回上诉申请,最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已协议离婚,即使双方是对可能分配的经济适用房进行约定,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本案中,关于将来分到经济适用房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或请求无效。且在婚姻关系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一些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